序号 | 单位/个人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采纳与否的理由 |
1 | 民众街道新伦村 | 建议将原来因读书农转非等政策性规定转非的村民纳入可申请宅基地对象。 | 不采纳 | 对有特殊情况如因政策性规定农转非的村民,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中农[2018]146号)等文件规定,该类村民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一户一宅”,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且在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已通过(即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按要求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其可向村级组织、我街道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业务。我街道《办法》(征求意见稿)申请条件已包含上述内容,因此不再特意列明。 |
建议删除申请条件中的“3、符合政策迁入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这一点,但婚迁、出生符合条件的除外。 | 不采纳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外来人口因政策迁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享受申请宅基地的权利,若删除该点,则与法律法规相悖。 |
2 | 罗女士 | 办理程序中宅基地建筑设计方案指什么?农房建设要求,对农户有一定困难的,农房风貌管控,是不是花自己的钱都没有话语权,还按照政府要求的风格去建房,没钱按照政府要求去建房怎么办? | 不采纳 | 1、《中山市村庄规划业务审批指引(试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等文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必须审查建筑方案是否符合《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因此须提供宅基地建筑设计方案。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53 号)、《中山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建设专项提升实施意见》规定,农房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街道须加强农房建设的管理。若市民对此有异议,建议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查阅。 3、根据征求意见稿,我街道并无强制农户必须从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方案图集中选取农房样式实施建设,但农户提交申请的建筑方案须满足所在村(居)编制的农房风貌管控相关要素。 |
申请后还要求农户必须建房,必须建房,条款是否苛刻? | 不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住宅建成后,通过验收的农户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3 | 黄先生 | 《办法》中,申请了宅基地就要农户去建房,建房要求还要根据政府的农房风貌管控或提供的方案去建,是否考虑过农户的实际情况,民众不是旅游景区,管控农房风貌,以目前农户的经济水平和民众人的经济水平来说,能实现吗? | 不采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53 号)、《中山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建设专项提升实施意见》规定,农房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街道须加强农房建设的管理。若市民对此有异议,建议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查阅。 3、根据征求意见稿,我街道并无强制农户必须从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方案图集中选取农房样式实施建设,但农户提交申请的建筑方案须满足所在村(居)编制的农房风貌管控相关要素。 |
4 | 陈小姐 | 个人建房还要按照政府说的农房风貌管控要求去建房,没有查到这个农房风貌管控要求文件的,现在申请还要村民签名,这个也是一个难题。 | 不采纳 | 1、关于农房风貌管控文件,建议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山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建设专项提升实施意见》进行查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宅基地申请要经过村级审核、乡镇审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后,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