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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民众镇政府关于<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民众镇政府关于《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已明确的内容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未明确内容的参照中府〔2017〕10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镇本级财政统筹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其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镇经信局是我镇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镇级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的审批工作。
镇住建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镇财政分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拨付、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审核。
审计办负责对镇政府认为需开展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人大办负责协调镇人大代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经镇党委会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我镇暂不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六条 我镇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年度督办事项、十大民生实事、政府工作报告、市交办任务等。非年度计划内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党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应与当年政府基建投资资金安排相衔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镇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完工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和年度投资额。
(四)前期费用安排情况,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范围和内容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外部因素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务必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镇区财政投资项目可研评估、概算审核有关事项的函》(中发改投资函〔2015〕1050号)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镇经信局,由镇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评估,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镇经信局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批。
交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镇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镇经信局进行审批。
第九条 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
第十条 对已列入省市镇专项规划或经镇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以及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列入预算,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相关规定。初步设计应按工程类别报镇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数额,并需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1000万以上的项目概算,由镇经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估后,报市发改局审核,其中水利项目委托市水务局组织审核。
编制和审查项目概算依据国家和省相关专业计价,项目概算应专项列明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用。概算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经审核的项目概算由市发改局出具审核批复(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用按实列支)。经批复后的项目概算作为控制投资和编制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财政性资金预算的依据。
在概算审核阶段出现超过估算总投资的,镇经信局在征求镇财政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办理审批: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不含10%),交通项目增加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不含1000万元),由镇经信局审批;对交通项目增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其他项目概算总投资额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含10%),经镇经信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报镇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建筑工程项目由土地或房产权属单位为建设单位。
(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
(三)无明确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由镇政府拟定后报镇党委会讨论确定建设单位。
(四)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由镇政府拟定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具体跟进实施部门。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经党委会审议决定需由建设管理部门协助跟进实施的项目,项目的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应分别授权委托一名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该工程项目。项目合同文件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签署,工程其他建设资料则由两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并作为结算审核依据。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沟通协调使用单位需求,市政工程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沟通协调使用单位需求。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镇经信局依法核准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需报市发改局核准。镇财政分局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施工、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或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我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
核准必须招标的项目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准招标范围以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核准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其中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需报财政复核),建设单位可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下浮一定比例后(下浮比例建议参考中建通〔2013〕1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施工承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项目实行总价包干。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可凭施工单位报价单,经镇领导批示后直接委托实施,并按合同价即为结算价备案,实行总价包干。
4.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招标规模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的模式执行。(对应中财采购〔2017〕18号P4第(六)条。)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
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进入中介超市平台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2.除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外,其他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3.定点采购类服务(如审计、法律服务等),在定点采购限额内的需通过定点采购模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尚未开工或在建项目确需调整概算投资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镇经信局审批。镇经信局会同财政分局对原批准的项目概算投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项目预算审核阶段,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概算调整但在概算投资范围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镇经信局备案。
(二)交通项目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以内(含10%),其他项目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以内(含10%),经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镇经信局批准。
(三)交通项目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以上,其他项目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以上的,镇经信局商镇财政分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概算调整审核意见后,由镇经信局报镇政府批准。镇政府认为需开展审计的项目,由镇审计办出具审计意见后,由镇经信局办理超规模确认批复。
第十八条 对已完工的超概算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就超概算投资情况报请镇政府同意。并报财政复核明确项目最终超概算规模,会同镇经信局上报镇政府,经镇政府研究同意追加投资规模后,由镇经信局出具概算调整批复。
第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大办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与镇此前工程管理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由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村(居)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