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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查封决定书[粤中民众执查(扣)字(2021)120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24 分享:

  当事人:中山市民众镇家玲土石方工程部(经营者梁凤珍)

  经营场所:中山市民众街道沿江村鸿发路1号之十八

  经查,你(单位)涉嫌以拖延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位于中山市民众街道沿江行政村鸿发路1号之十八的项目场所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单位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转移 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查封决定书》(粤中民众执查(扣)字(2021)1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办领取该处查封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办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1 年 11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