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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民众环执罚字(2022)1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26 分享:

  名称:中山市腾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540859

  法定代表人:盛中华

  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东胜村东胜路 28 号(增设 2 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民众街道三墩村三益路 198 号(厂房A、厂房 B); 2、中山市民众街道东胜行政村东胜路 38 号

  本机关(单位)于 2022 年 01 月 18 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2 年 01 月 04日在位于中山市民众街道东胜村东胜路 28 号的中山市腾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事实有《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

  处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2 年 03 月 1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圆整(¥205,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粤中民众环执罚字(2022)1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办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