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解读:http://www.zs.gov.cn/mzz/zcgw/zcjd/content/post_1942980.html
各相关单位:
《民众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民众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镇本级预算内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三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结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下称经科局)是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
镇财政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并负责审查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资局、综合执法、城住农、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镇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和投资控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要求,同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镇经科局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对涉及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构建镇年度基建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谋划。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中府办〔2019〕30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
第八条 镇年度基建项目库的项目来源于镇各相关建设部门经梳理筛选后提供的、经“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通过的(装修、改造等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可不进行“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年度可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镇经科局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收集年度基建项目后,会同镇财政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形成镇政府投资年度基建项目库(草案),报镇党委会通过后纳入镇年度基建项目库。纳入镇年度基建项目库的项目,可以开展项目建议书、勘察、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估算明细表)编制和评估等前期工作。
涉及市财政资金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需按程序上报纳入市预备项目库。
纳入镇年度基建项目库的审查筛选着重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根据镇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提出项目的投融资模式建议和轻重缓急时序安排:对适合以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进市场化主体建设运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投资主体后实施;对需要以直接出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做好与基建预算衔接平衡,按轻重缓急原则纳入镇年度基建项目库并提出实施时序安排。
第九条 所申报项目需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有代建需求)、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建设进度计划、“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情况以及用地、规划、稳评、节能审查等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镇年度基建项目库(草案)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范围和内容报镇经科局审核,再报党委会备案或审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纳入镇年度基建项目库的,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估算明细表)。
未纳入镇年度基建项目库但确需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国家、省、市明确要求实施的依据,通过“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后,依次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后报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办理立项。
水利、供水、排水、林业、湿地公园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分别由水务、自资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交通、房屋建筑(含代建类)、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园绿地等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由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下称城住农局)组织评审。
匡算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经科局直接审批;匡算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概算;对于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估算投资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发改局审批。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其送审的前期工作成果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项目,不纳入基建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经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初步设计应按工程类别报镇城住农局、水务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细表)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应依据国家和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编制和审核,并应专项列明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用。
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通过后,报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审批(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费用按实列支)。
水利、供水、排水,林业、湿地公园等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分别由交通、水务、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交通、房屋建筑(含代建类)、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园绿地等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镇城住农局组织审核。
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投资超过立项批复的估算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和概算审核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征求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镇财政分局意见,一致认为确需受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概算,按以下方式办理审批:
(一)经审核后概算投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以内,且增加金额不超过限额的(交通建设项目增加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其他项目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内),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说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报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办理概算批复手续。
(二)经审核后概算投资超出部分超过10%(含)以上的,或增加金额超过限额的(交通建设项目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其他项目增加金额超过500万元(含)),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说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由镇经科局报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概算批复手续。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财政性资金预算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投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设立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经镇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项目,经镇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额和初步设计方案、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或审批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各单位部门组建内控小组审议招标文件与监督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应依法对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镇财政分局依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施工、设备和材料的招标或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征地拆迁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余额不调整作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对尚未开工项目及在建项目确无法优化设计、需调整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项目概算审核部门组织审核后,按以下方式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一)项目预算审核阶段,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子项发生概算调整,但总概算在批复概算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列出复核后工程总投资各子项概算调整对比明细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分别报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镇财政分局备案。
(二)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以内,且增加金额不超过限额的(交通建设项目增加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其他项目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征求镇财政分局意见,审核通过后报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审批办理概算调整批复手续。
(三)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含)以上,或者增加金额超过限额的(交通建设项目增加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其他项目增加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征求镇财政分局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镇经科局报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概算调整批复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但已完工的超概算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就超概算投资情况报请镇政府同意,由镇财政分局组织开展项目结算预审核工作;待明确项目最终超概算规模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镇政府;经镇政府研究同意追加投资规模后,由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办理追加投资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办理结算审核手续。未超镇党委决议批准金额或概算的变更总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财政分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审(复)核后,由项目单位报请财政分局按有关财务制度审批拨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减的,可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事后补签无效。
第二十七条 镇财政分局应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镇财政分局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开展(交)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建设单位可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协助验收,邀请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观感质量验收。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总结算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总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结算审核(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结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镇财政分局应在收齐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管养单位)应当于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接收和管养,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及时办理物业权属登记。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镇经科局或市发改局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2个月内完成(交)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工程档案。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经(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构成违纪的,依法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条件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或施工单位违规施工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保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需完善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未按行业业务规范开展工作,所提供的咨询评估、设计、勘探、监理等成果或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其从事我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包括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企业使用政府补贴、转贷和贷款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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