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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众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民府〔2021〕23号、中民府规字〔2021〕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06 分享:

《民众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解读:http://www.zs.gov.cn/mzz/zcgw/zcjd/content/post_1944964.html

  


民众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和《中山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二、举报范围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两类。举报人以书面材料、走访两种形式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重大事项

  1.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含生活污水处理厂)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利用暗管或渗坑等违法途径偷排废水、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并能提供准确污染信息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排放含重金属(重金属是指铅、汞、镉、铬、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砷)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情况的;

  4.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5.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职权的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二)较大事项

  1.涉及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制革、表面处理、肉联厂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

  2.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举报受理地址或来信来访: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61号人民政府民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五室。

  (二)电话举报:0760-85168302或0760-85704444。

  四、举报信息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一)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电话举报以便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具体位置、基本事实和违法情形。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如摄像、图片以及其他佐证等)。

  举报人未能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的,按照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五、举报办理和查处程序

  (一)举报案件审查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人员收到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予以受理;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权或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的,纳入普通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

  (二)受理调查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相关情况。

  六、奖励办法

  (一)奖励决定

  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1.一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主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的,第一时间举报并提供直接证明存在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2.二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主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的,并在第一时间举报,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3.三级贡献。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主体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并在第一时间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范围及贡献程度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贡献等级

  重大事项

  较大事项

  一级贡献

  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15%

  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8%

  二级贡献

  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10%

  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5%

  三级贡献

  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5%

  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2%

  (币种:人民币;封顶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宗)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可给予通报表扬。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二)领取奖励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必须由本人亲自领取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需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奖金的,举报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及举报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到民众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奖励规则

  1.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前,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开展立案工作或调查取证工作的,或违法排污行为处于复查期间或按日连续处罚工作期间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2.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3.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第一举报人统一领取奖金。不同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的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

  (四)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2.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立案或调查的;

  3.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4.举报人为政府、国企系统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

  5.经查证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只接受举报但不实行奖励;

  6.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七、奖励保障

  举报人依法受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一)信息保密

  有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收发、传阅、复制、保管、销毁等,应当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

  (二)档案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查处及领奖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三)经费预算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预算,由镇财政分局予以保障,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四)经费使用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责任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发放奖金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恶意举报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2.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3.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4.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5.同行之间恶意竞争投诉的;

  6.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有关说明

  (一)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并造成扰乱公务等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经查举报内容不实,从查证之日起半年内,不受理该举报人的有奖举报,该举报人的有奖举报信息将转为一般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或在受理举报、查处过程中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推诿拖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解释权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民众镇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举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由民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施行,有效期2年。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