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众街道反走私反偷渡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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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村(社区):
《民众街道反走私反偷渡举报奖励办法》业经街道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连洪生,联系电话13925309883。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2年9月30日
民众街道反走私反偷渡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偷渡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风险,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偷渡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关于查获走私、违规大马力高速摩托艇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打私办[2003]18号)、广东省打私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打私办〔2021〕143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民众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众街道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众街道打私办”)受民众街道办事处委托具体承办各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奖励费申请审批、审核发放等手续,并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民众街道有打击走私、偷渡工作职能的国家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及其工作人员举报走私偷渡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查获有相应走私物品或人员,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民众街道打私办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与履行打击走私、偷渡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或查获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在奖励额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民众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反走私反偷渡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每年反走私反偷渡举报奖励专项经费为人民币50万元,至每年第四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可以作为民众街道反走私反偷渡工作专项经费予以使用。
本年度反走私反偷渡举报奖励费可用额度使用完毕,剩余未奖励部分,待下一年有新的额度再予以奖励。
该年度反走私反偷渡举报奖励费可用额度使用完毕,但案件特别重大亟须立即奖励的,经过民众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同意可以追加经费予以立即奖励。
第六条 民众街道打私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七条 举报走私肉类产品的,采用超额累进制,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50吨(含)以下部分,每吨奖励人民币400元;
(二)50吨至100吨(含)部分,每吨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100吨至500吨(含)部分,每吨奖励人民币100元;
(四)500吨以上部分,每吨奖励人民币50元;
(五)每起肉类产品奖励费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采用超额累进制,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50吨(含)以下部分,每吨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50吨至100吨(含)部分,每吨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100吨以上部分,每吨奖励人民币50元;
(四)每起固体废物奖励费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举报非法运输、储存、买卖进口成品油的,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柴油(包括“红油”、“新加坡油”、“台湾油”等柴油),每吨奖励人民币350元;
(二)重油等其他市场价值低于柴油的油品,每吨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汽油按照柴油标准进行奖励;
(四)每起非法运输、储存、买卖进口成品油奖励费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当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有以下情报线索的可以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一)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犯罪嫌疑人及在办涉成品油走私案件的在逃嫌疑人线索;
(二)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车辆(含粤港、粤澳两地牌车辆,下同)线索;
(三)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库、油罐线索;
(四)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点)”、流动“黑油车”线索;
(五)提供非法“红油”脱色工具、设备线索;
(六)提供其它涉成品油走私的重要线索。
第十条 举报可用于走私使用的“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大马力快艇,从登报公示日起满30日,无人认领并按程序移交中山市公物仓(或其他相同职能政府部门、或该部门委托的机构、或查扣单位)保管的,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单艘快艇发动机马力200匹(不含)以下的,每艘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单艘快艇发动机马力200匹(含)以上至400匹(不含)以下的,每艘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单艘快艇发动机马力400匹(含)以上至1000匹(不含)的,每艘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单艘快艇发动机马力1000匹(含)以上的,每艘奖励人民币1万元;
单艘快艇有两个以上发动机的,马力可以合计。
在查缉走私活动中,同时查获走私货物、运输工具的可以分别计算,合并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可用于走私使用的“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铁壳船、木壳船、加油船、“酒店船”等,从登报公示日起满30日,无人认领并按程序移交中山市公物仓(或其他相同职能政府部门、或该部门委托的机构、或查扣单位)保管的,每艘奖励人民币1000元。
单艘快艇发动机马力200匹(不含)以下且查获时载运大量外置(200L以上)明显非自用汽油的,可以视为加油船予以奖励,但不可同时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举报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经查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三个档次予以奖励,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提一级予以审批:
(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除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之外的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非涉税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除有上级明确规定外,由民众街道打私办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他人偷越国(边)境和运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查证属实,每查获1艘(辆)作案交通工具奖励2000元(车辆、船艇最多按1辆计算),每查获1名偷越国(边)境人员奖励5000元,每查获1名偷越国(边)境组织者(俗称“蛇头”)奖励10000元,单案奖励总金额30000元封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含按照甲类传染病标准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包含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大流行期间,每查获1艘(辆)作案交通工具奖励4000元(车辆最多按1辆计算,船艇可以累计)、每查获1名偷越国(边)境人员奖励10000元、每查获1名偷越国(边)境组织者(俗称“蛇头”)奖励20000元,单案奖励总金额50000元封顶。
疫情期间,举报偷越国(边)境类案件奖励审批和发放实行绿色通道,以最快速度办结。
第十五条 每举报1家非法聘用非法入境人员工作的企业,奖励5000元,在该企业每查获1名非法入境人员,另奖励2000元;以上奖励每起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十六条 每举报1起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或协助非法入境人员逃避检查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抓获违法人员的,奖励3000元,循线每查获1名非法入境人员,另奖励1000元;以上奖励每起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七条 对于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奖励的,依照下列权限范围审批同意奖励后再按照普通报销程序审批请款。
(一)单笔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举报奖励费,由民众街道打私办审批;
(二)单笔人民币5000元(不含)以上至2万元(含)以下的举报奖励费,由民众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工委领导审批;
(三)单笔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举报奖励费,由民众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审批或者民众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决定;
不得针对同一次举报行为,多次审批举报奖励费规避本规定。
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民众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决定,举报奖励费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十九条 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有功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奖励,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权限上提一级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民众街道打私办应当在接到相关部门递交的申请举报奖励费材料齐全后,于6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程序完成审批,并以民众街道打私办名义作出是否发放奖励的决定。
从登报公示日起一年以内,所有人或者相关权利人通过提供合法的权利凭证,并排除存在走私偷渡行为取回标的物,举报人应当返还举报奖励费,相关经办人员应当办理撤销举报奖励费的手续。
向民众街道打私办提出情报奖励申请后,不得同时向另外的部门、机构申请奖励,除非在得到民众街道打私办书面的不予奖励通知后。
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后,民众街道打私办奖励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后不得再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举报奖励申请。
申请人在接到不予奖励通知后,不得再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举报奖励申请。
民众街道打私办在作出同意奖励决定之前,应当函询中山市打私办排除重复奖励嫌疑。
第二十一条 民众街道打私办在作出同意奖励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或由相关部门转达通知举报人,待履行完毕一切申领手续后可以领取举报奖励费,具体领取期限不作承诺。
举报人应自接到可以领取奖励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到民众街道打私办,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举报奖励费,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人身份证明需经民众街道打私办核实真实有效且与举报时所留身份资料一致。
第二十二条 民众街道打私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按年度将奖励费发放情况报送民众街道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应专款专用,有关单位、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在申领举报奖励费过程中获悉有关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处。
举报特别重大涉走私、偷越国(边)境案件或者敏感案件,在一般保密措施情况下,由举报人自行领取举报奖励费仍然存在风险的,在申请举报奖励费时可以使用假名、代号,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公函、一名以上经办人签署承诺书,部门领导作为证明人,可以由相关经办人员(举报线索经营人)签名代领。
凡代领的情报奖励费需要上提一级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或帮助他人骗领、重复申领举报奖励费。
严禁同一次打击走私偷渡行为在两个以上部门重复申领举报奖励费。
严禁在民众街道打私办申领举报奖励费后又再次向其他部门申领举报奖励费。
严禁在其他部门申领举报奖励费后又再次向民众街道打私办申领举报奖励费。不得以在其他部门实际领取到的奖励费比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低为由提出补足差额要求。
办案过程中其他非依规产生的奖励金、辛苦费、调研费、茶水费、特情费、实物奖励等各种有相似功能的奖励科目不予支持,统一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发放。精神奖励可以重复获得。
违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特别规定外,民众街道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管辖范围内根据情报进行的查缉走私偷渡案件,举报奖励费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众街道打私办名称有变更、机构有调整合并的,由接替其相应职能的部门履行本办法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由民众街道财政部门和民众街道打私办负责解释。2011年12月25日《民众镇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中民府打私办[2011]1号)在本办法生效实施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