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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污水治理步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我镇水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中府[2009]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起调整我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范围
1.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污水处理费调价分两步实施:第一,在我镇行政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非经营性单位以及工、商业、服务业单位,先进行污水处理费调价。第二,镇居民、农村用户暂缓污水处理费调价。
2. 已按规定缴交污水排污费的用户,不需再缴交污水处理费;已缴交污水处理费的用户,不需再缴交污水排污费。
二、征收标准
1.非经营性单位调整为0.7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下同);
2.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污水处理费委托镇供水公司随同水费一并征收,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有关减免政策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1.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的企业;
2.公立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3.市政公共绿化用水;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主题词:经济管理 调整 生活污水处理费△ 通知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