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居)委会、各单位、镇属机关各部门: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镇制定了《民众镇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民众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5月25日
民众镇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山市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山纪发〔2009〕9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我镇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梁华祥(党委委员、副镇长),副组长:梁湛荣(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成员:梁俊辉(财政所)、何文桂(监察室)、邓国贤(组织人事办)、肖飞(宣传办)、郑浩初(公安分局)。下设办公室在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85168203。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镇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全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2009年5月28日至2009年6月10日)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
2.及时汇总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凡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必须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不设“小金库”承诺书》(见附件1)及《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或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并签名确认,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二)重点检查(2009年7月1日至10月2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镇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7.未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开设账户未经财政审核和备案,存在公款私存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三)整改落实(2009年10月20日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镇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主题词:纪检监察专项治理小金库方案通知
民众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5月25日印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