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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09-25 分享: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社区居)委会:

《中山市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方案(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

  

中山市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扶持政策的要求,并结合我镇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每年从镇财政预算中安排150万元作为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我镇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我镇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资助;

(三)企业研发准备金资助;

(四)其它各类科技项目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第三章  具体细则

第六条  专利资助。

1、资助对象:以本镇地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或者以本镇地址获PCT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国(境)外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或者拥有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

2、资助标准:

1)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每件资助0.4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审查费和代理费的实际发生额。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专利,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0.5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0.25万元。

2)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授权证书后,每件资助0.1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1万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专利授权证书后,每件资助0.1万元;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25万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国(境)外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3、民众镇各中小学校或师生以本镇地址进行专利申请或授权的,按照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总额或专利授权费用总额进行资助。我镇的中小学校被列为中山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在享受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政策的条件下,不再重复享受本镇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政策。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资助。

1、资助对象:

1)在民众镇注册,当年通过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以正式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

2)在民众镇注册,当年通过国家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证书为准。

2、资助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标准:通过首次认定、复审或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5.5万元。对于企业自行申请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代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批准通过的,每家企业事后资助5.5万元;对于由我镇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代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批准通过的,由我镇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每家企业5.5万元的代理申报费用,该费用属于事前资助,对企业不再进行事后资助。

2)高新技术产品资助标准:企业产品通过认定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个目录其中之一所列范畴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产品资助0.1万元。

第八条  企业研发准备金资助。

1、资助对象:

1)在本镇注册,当年度获得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的企业。

2)在本镇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非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数量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要求。

2、资助标准:每家企业每年度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九条  其它各类科技项目资助。获得国家级科技、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当年度一次性资助1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当年度一次性资助5万元。获得市级科技、知识产权各类项目的,当年度一次性资助1万元。各类科技、知识产权项目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类

创新型企业。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产品类

重点新产品。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或广东省重点新产品。

(三)机构、平台或基地类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新型研发机构。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3、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科技企业前孵化器(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等具备孵化功能的综合孵化平台)、产学研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平台和人才培训服务平台等)、中小微企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含专业镇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其他类型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

4、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或机构。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院、实验基地、创业基地等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或机构。

5、示范基地或产业化基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或产业化基地。

(四)科技计划项目类

1、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的项目。

3、知识产权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项目立项或国家、广东省、中山市专利项目配套补贴的项目。

4、产学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的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立项的项目。

(五)科技成果类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

2、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特等奖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获得中山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中山市产学研合作奖。

4、获得国家、广东省或中山市专利金奖、优秀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5、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科技成果鉴定。

此类别资助对象和标准为第一完成单位,若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参与排名顺序,第二、三、四名分别按70%50%30%发放资助资金,第五名及往后排名的按10%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条  凡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资助的项目,按其最高资助金额进行资助;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资助的,只给予最高一项资助。获得与上述方案或其它有关企业技术创新资助相同类别的项目,本镇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以上资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申报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发明创造或知识产权等必须在本镇产生或转化。符合本方案的资助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于2016131日前一次性汇总,并向民众镇经信局提出2015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民众镇经信局于20162月底前对所有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民众镇财政分局,民众镇财政分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后,上报相关主管领导终审,最后上报镇政府批准核发,经镇政府批准后由镇财政分局将专项资助资金直接划拨给申请单位或个人指定银行账户。当年度所有单位或个人申请资助资金总额超出镇财政当年该专项预算资金总额时,资助金额按该专项预算资金总额加权计算后,由镇财政分局直接划拨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申请民众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为在民众镇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企业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原件和工作证明原件;申请人为在民众镇进行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原件和工作证明原件;申请人为民众镇常住人口的个人需提供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

3、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有其本人亲笔签名的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复印件。

4、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收费收据原件扫描件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申请费发票原件扫描件(企业或代理机构已经入账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或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和授权公告文件的扉页复印件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资金需提供缴纳近期年费票据复印件等。申请国(境)外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对授权专利基本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材料等。申请PCT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供PCT专利申请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5、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复审)的正式批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代理申报协议书或合同书、代理申报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资助资金需提供高新技术产品通过认定的正式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研发准备金资助资金需提供中山市科技局核准的《中山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名单》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或非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数量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各类科技、知识产权项目资助资金需提供相关的正式批文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镇经信局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相关资助实施细则所列条件;

(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资助方向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下发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镇财政安排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20151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第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属于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由中山市民众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5年度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