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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民众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0-09-30 分享: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属机关各部门:
 
    《民众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度》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
○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众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作原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及农村经济发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要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基本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必须由镇党委通过。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前需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不得未报先建或不批而建。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政府实际情况,做好工程项目可行性调查研究,尽可能减少投资风险。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确保不会引发新的不良债务,加重集体经济财政负担。
 
第二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作程序
 
第五条 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时必须遵循:1、投资建设项目要切合实际,有利于本镇经济可持续发展;2、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市场行情分析预测,以及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等前期工作计划,确保投资建设项目不会对集体产生新的不良债务;3、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镇总体发展规划,不得重复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上级部门带资帮助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报镇主管部门报呈镇党委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
 
    (一)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不招标的方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存档资料:施工图纸,中介预算和验收资料。
 
    (二)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镇招标办组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存档资料:施工图纸,中介预算、招标资料和验收资料。
 
    (三)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由镇招标办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存档资料:用地批复、规划批复、环保批复、立项批复、施工设计、中介预算、招标资料、签证和验收等相关资料。
 
    (四)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建设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由镇招标办协助市招标办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存档资料:用地批复、规划批复、环保批复、立项批复、施工设计、中介预算、招标资料、签证和验收等相关资料。
 
    (五) 对主体工程已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附属工程或合同外增加工程预算超过合同金额20%或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重新对增加工程组织招投标;未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主体工程承建商承建,按增加工程处理。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第九第 各建设单位成立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代表组成,镇对口部门参与,负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全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按合同和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要附上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明细、工程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主题词:建设 工作制度 通知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9日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