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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五保、低保、残疾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0-07-28 分享:

各村(社区居)委会:
 
    按照中山市城乡住院医疗保险标准调整要求,从20106月起,我镇五保、低保、残疾和重点优抚对象购买住院医疗保险标准由原来的个人支付12/月增加到18.6/月。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对上述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低保户、残疾人员缴费负担比例由原来的个人4/月、村(社区)4/月、镇财政4/月调整为个人4/月、村(社区)6/月、镇财政8.6/月,请各村(社区)按要求执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村(社区)收取;政府负担部分,于年底结算,经核实后下拨到村(社区)账号;
 
    二、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所需费用全部由镇财政负担。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社保住院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28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