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府〔2021〕19号
各相关村(社区):
《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民众镇段)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配合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
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民众镇段)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民众镇段)项目建设需要,须对本项目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4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民众镇段)项目拟征收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本次拟征收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及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为征收补偿对象(简称“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须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有关权属历史资料等作为补偿依据。若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作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纳入拟征收范围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由我镇成立的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会议小组根据有关权属历史资料,在实施征收补偿前,对被征收人就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权益进行认定。若土地和房屋在实施征收补偿前未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在拟征收范围公示无异议后参照本方案实施补偿。
(四)纳入拟征收范围的土地、房屋的测量面积,经项目单位、镇联审小组认定,在拟征收范围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确定。
第三条 补偿方式及征收标准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1、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8.8万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另外,留用地面积按征地面积的15%计提,征地留用地经表决可选择折算货币或安排留用地的形式实施补偿。选择折算货币补偿的,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40万元/亩,折算后的折现补偿单价为6万元/亩,即征地补偿综合单价为14.8万元/亩。选择安排留用地的,按照《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40号)的规定,留用地办理国有划拨或集体划拨工业用途使用证。
2、其他补偿
地上附着物、搬迁、租金损失等,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二)住宅性质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补偿与安置
征收村(居)民住宅土地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补偿的,均属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是针对征收土地实施的安置补偿。另外,国有性质的住宅用地只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实施,不另作土地产权调换。
(1)选择土地货币补偿方式
土地、地上附着物、装修等,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临时居住过渡费,根据协议征收房屋主体建筑的面积,按照民众镇该区域同类型房屋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赁均价,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偿,且每户每月不低于1800元。
征收村(居)民住宅搬家费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10000元/户(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2)选择土地安置补偿方式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地为集体土地的,参照《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补偿:
a.被征收人属产权调换地块所在村集体村民(农业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安排不超过120平方米土地予以产权调换。被征收地块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地块面积的,超面积部分以货币方式补偿。
b.被征收土地不属“一户一宅”的,不安排土地予以调换,采用货币方式予以补偿。村(居)民住宅以外的土地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采取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地上附着物、装修等,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临时安置过渡费,包括过渡期安置费和建设期安置费,过渡期自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之日起至安置地交付建设之日止;建设期自安置地交付建设之日起18个月止。根据协议征收房屋主体建筑的面积,按照我镇该区域同类型房屋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赁均价,给予每户每月不低于1800元临时安置过渡费。
④被征收人住宅搬家费,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每户10000元(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
2、奖励
(1)从镇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向被征收人发出分户补偿方案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协议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奖励,且每户不低于10万元;
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协议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且每户不低于2万元;
(2)在上述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土地、房屋书面移交手续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交房奖励:
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的,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
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的,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3)若项目涉征住宅性用途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人,其土地和房屋均采取放弃土地安置、选择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签订补偿协议并配合移交土地、房屋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被征收地块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按协议征收的有证土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500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用地同时涉及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地块和无证历史宅基地,且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地块证载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其无证历史宅基地经民众镇拆迁宅基地中无证历史用地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协议征收土地总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500元奖励,但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地块和经审核通过无证历史宅基地的累计奖励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用地涉及无证历史宅基地的,由民众镇拆迁宅基地中无证历史用地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根据协议征收土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500元奖励,但奖励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④被征收地块上存在涉征主体建筑的,根据协议征收的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0元奖励。
3、补助
针对测量、放线、钻探、设计、规划报建、建筑税、防雷报建和验收等房产证办理过程中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协议征收房屋已取得房产证的,给予每户90000元补助;协议征收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给予每户70000元补助。
(三)非住宅性质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1、补偿
土地、地上附着物、装修、搬迁、停业停产损失、工人遣散等,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货币补偿。
2、奖励
从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办理被征收土地、房屋书面移交手续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涉及的主体建筑物包括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的建筑物,以及经镇政府认定的需纳入主体建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本方案未提及的补偿项目,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民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及解释,仅适用于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民众镇段)项目的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征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共识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民众镇段)项目补偿明细
附件:
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民众镇段)项目补偿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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