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民众镇家玲土石方工程部(经营者梁凤珍)
经营场所:中山市民众镇沿江村鸿发路1号之十八
我办于2021年1月20日对你(工程部)作出了《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民众执罚字〔2021〕11号),对你(工程部)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肆拾元整。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为人民币壹万零伍佰肆拾元(以罚款本金壹万零伍佰肆拾元为基数按照日百分之三计算,自2021年2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的数额)。我办向你(工程部)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工程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工程部)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工程部)公告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民众执催字[2021]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办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工程部)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办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1 年 0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