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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民众街道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2-07 分享:

  为切实加强街道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群防群治,全民参与,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民众街道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该办法的可行性、适用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5日。

  征集意见热线:0760-85168266

       征集意见留言入口:https://www.wjx.cn/vj/O0aIyQ0.aspx

  通信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六百六路61号中山市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民众街道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民众街道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街道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群防群治,全民参与,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隐患举报,是指举报人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隐患情形。如有关判定标准有发布更新的,以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举报受理方式为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两种方式。

  (一)举报受理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六百六路61号中山市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二)电话举报号码:0760-85168266。

  第五条 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举报人未能提供真实个人信息的,按照一般信访投诉处理,不予发放奖励。

  第六条应急管理局受理人员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按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举报事项属于重大隐患范围的,予以受理;

  2、隐患问题存在,但不属于重大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局的,由应急管理局按一般投诉举报处理;

  3、隐患问题存在,但不属于重大隐患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4、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无法核实或证据不足的,由应急管理局加强企业监管。

  5、已经受理的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被重复举报的,不予受理。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应急管理局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七条举报重大隐患情况属实的,行政处罚立案成功的,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重大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最高奖励100000元。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八条 奖金以银行汇款方式发放。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个自然日内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名下有效收款账号到中山市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申领奖金。收款账户无效的,视为放弃领奖。

  若三个工作日连续三次无法有效通知举报人的,应急管理局应在局公告栏进行公告通知,公告通知30个自然日未申领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最多可延长30个自然日领取。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被保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应急管理局年度预算,由街道财政分局予以保障,并接受财政分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5年。因上级政策文件发生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