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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8-04 分享:

  中山市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南朗综执听告字〔2021〕019号

  李红梅(身份证:430***********1520,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金桥镇黎明村花屋组,电话:139****8913):

  本单位于 2021 年03月25日对你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于2020年11月12日在南朗街道茶东村东来街1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五金酸洗磷化,并排放废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共12.517吨,其中强酸2.229吨、强碱7.609吨;期间你未办理环评批复及相关验收手续,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摄像视频、环境工作记录表、当事人身份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做出:一、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捌萬圆整,¥:280000;二、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郑华锋(T245581)、梁志宁(T296826)

  联系电话:86629300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 9 号

  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