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朗执催字〔2021〕019-1 号)
姓名:李红梅
身份证号码:430426********1520
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金桥镇黎明村花屋组
因李红梅(以下简称:你)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1年12月1日对你作出《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1〕019号),已于 2022 年 1月 12 日通过南朗街道政务公开网站(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11日送达给你(公告限期满30日,视为送达)。你未按时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圆整(280000.00)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因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圆整(280000.00);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郑华锋(T245581)、梁志宁(T296826)
联系电话: 86629300
单位地址: 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 9 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