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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2-01 分享: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2〕037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3 年2月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2〕037号

      姓名:陈银好

      居民身份证:44062019*******04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泮沙四村上街**号

      本单位于2022年10月27日对陈银好(以下简称“你”)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为泮沙村四二村小组村民,于2021年8月开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泮沙村龙珠北路南邦纺织厂对面西亨宅基地81号处的土地进行住宅建设,截至调查结束,已建成占地面积为160.17平方米的4层框架结构房屋,目前尚未竣工。你的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农协查(2022)3号、粤中南朗农协查(2022)5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农责改(2022)40号)、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翠亨新区分局复函、泮沙村民委员会复函、中山市非凡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建筑基底图(NO:Z25XQC20220440)、中山市非凡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平面图(NO:F25XQC2022044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泮沙村龙珠北路南邦纺织厂对面西亨宅基地81号处面积为160.17平方米土地给中山市南朗镇泮沙村西亨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2.限期十五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泮沙村龙珠北路南邦纺织厂对面西亨宅基地81号处地块面积为160.17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祖浩、梁志宁

      联系电话:86629300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