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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6-08 分享: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09号)自2023年6月8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3 年6月8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09号

      当事人1:

      姓名:陈敬年

      居民身份证:44200019*******335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生村茂成街***号

      当事人2:

      姓名:樊影明

      居民身份证:44062019*******306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茂生村茂成街***号

      本单位于2023年03月13日对陈敬年、樊影明(以下简称“你们”)未办理规划报建建设房屋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们出资建设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海富北路38号处的房屋,共1幢4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违建总面积为375.49平方米。该住宅于2015年动工,至今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你们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办理规划报建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中南综执函〔2023〕第26号)、中山市公安局翠亨新区分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协查(2023)051号、粤中南朗综执协查(2023)052号)、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NO:2022032303538、2022032303717)、中山市南朗镇横门海富北路38号陈敬年、樊影明用地图(编号D25EEa20141952)、中山市南朗镇横门社区居委会海富北路陈敬年、樊影明用地图(编号D25EEa20161481)、中山市南朗镇横门海富北路38号(陈敬年、樊影明)房屋测量平面图、测量高度图(编号Z25EEA20220205)、中山市南朗镇横门海富北路38号陈敬年、樊影明竣工总平面图(编号D25EEA20220185)、关于界定陈敬年、樊影明违法建设房屋一案的函(中南综执函〔2022〕第76号)、《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编号134022022060001)、村委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南朗街道横门社区居委会关于村委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05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们: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你们上述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的相关规定,确认你们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30日内拆除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海富北路38号处的违法建筑物(1幢4层,建筑面积共计375.49平方米)。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祖浩、梁志宁

      联系电话:86629300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