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敬年、樊影明未办理规划报建建设房屋 ,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09号),限期30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陈敬年、樊影明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陈敬年、樊影明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横门海富北路38号处的违法建筑物(1幢4层,建筑面积共计375.49平方米) 。如在我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后,陈敬年、樊影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