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国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林溪小组上街三巷28号旁处地块一案 ,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20号),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林国江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林国江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华照村林溪小组上街三巷28号旁处地块(一间钢架结构棚顶围蔽围墙建筑物房屋)。如林国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4 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