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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文件修订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7-29 分享: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现将《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提出意见时间: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12日。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88261311)、传真(88261351)、电邮(zssldrkb@163.com)、通信(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2805室)。

  附件:1、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在中山办理居住证(含居住登记),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积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
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
名。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
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
  (二)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居住证为标准)。
  第十条 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告知书向公安机关提交积分入户申请资料。在此期间,出现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入户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已离婚的,前配偶须接受处理完毕),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第十四条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4〕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人才岗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纳税情况、儿童随行卡办理、社会教育、基础教育等九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学(住公租房)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积5分;高中(中技、中职)积10分;大专积60分;本科及以上积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积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积计分。
  (1)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技工积5分;中级技工积10分;高级技工积15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积3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积40分;专业技术资格高级积50分。
  (2)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
  在建立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大型骨干企业就业,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员,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初级职称或高
级工水平的,积15分;相当于中级职称或技师水平的,积30分。此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户总积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内参加社会保险,每满半年积7.5分,可累积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住宅)积150分。每套房产限成功申请一次积分入户及一对夫妇申请积分入学。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半年积5分,可累积计分,不满半年不计分。
  2016年7月1日以后,凡首次在中山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办理居住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年限计算范围,最长不超过半年。
  3.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得分标准:
  (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6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3个月,积1.2分,累计最高限30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45周岁以下,年龄每减少1岁积1分,最高积15分。
  2.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中山市计划免疫,积1分;按程序完成国家一类疫苗接种的,积2分;子女按规定完成健康检查,积1分。
  (2)完成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有项目的,积1分;在怀孕12周前到我市助产机构建卡,并按规定落实5次孕期健康检查的,积2分;未在12周前建卡,但已落实5次孕期健康检查的,积1 分。
  (3)在中山签订了《家庭医生式服务协议书》,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在中山建立了完整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积2分。
  (4)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中山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卫计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
时换证,积3分。申请人一个月前已在中山市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的,积1分。
  (5)申请人夫妻双方无违法生育行为,积100分。
  (6)申请人夫妻有违法生育行为,均已接受处理完毕,积60分。
  (5)和(6)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学总积分。
  (二)人才岗位积分。
  1、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技术人员。
  得分标准: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制订。
  2、总部企业工作技术人员。
  得分标准:在我市总部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每连续满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具体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订。
  工作企业同时为高新技术和总部企业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单项分值计分。
  3、环卫工作人员。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积15分,每增加1年再积5分,最高限30分。
  (三)专利创新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市获得国家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在递交申请时记载的发明人,每项积15分,发明人为多个的,按实际发明人数进行平均计分,最高限30分。
  (四)表彰奖励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间,获得中山市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处级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0分;获得中山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嘉奖或授
予荣誉称号的,积40分。按最高表彰嘉奖和荣誉计分,不累积计分。
  (五)社会贡献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中山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服务满50小时积4分,此后每满10个小时积1分,最高分限20分。
  2.参加无偿献血每满100毫升积1.5分,机采血小板每1U积3分,最高限15分。
  3.在中山登记成为中华骨髓库志愿者,积3分;成功实现骨髓捐献(造血干细胞),积50分。(此项积分不受近5年限制)
  4.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积3分,最高限15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中山市慈善公益组织)
  5.按有关规定在中山市积极举报火灾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核查属实后,每宗积0.3分,最高限20分。
  6.提交积分制管理申请时,担任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员,且在聘期内的,积10分。
  7.在全市两新组织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在中山市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的,每满1000积分积0.5分,最高限30分。
  (六)纳税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万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
算),最高限300分。
  (七)儿童随行卡办理积分。
  得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积3分。
  (八)社会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近3年内在中山市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社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素养,获得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广播电视大学颁发认可的结业证书,每次积2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培训结业可累计积
分,最高限10分。
  (九)基础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幼儿园(含公办和民办)接受学前教育每满1年积1分,最高限3分。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小学(含公办和民办)连续就读每满1年积1分,最高限6分。
  此项积分只计入流动人员子女积分入学总积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减分。
减分标准:违反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二)违法犯罪减分。
  减分标准:
  1.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30分。
  2.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根据《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中府〔2016〕 号),结合我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组织协调指导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
心开展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及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做好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负责受理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申请。
  各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核查申请积分的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确定加减分,开具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第四条 流动人员向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含中山《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
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1年以上的有效营业执照),并按《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
,在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中山市人力资源考试院出具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应提供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暂住证)、《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原件及复印件,或根据居住证(暂住证)办证系统记录情况直接计分。
  (六)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七)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应提供中山市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八)人才岗位。应提供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证明文件,各镇区经(发)科信局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十)表彰奖励。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社会贡献。应提供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团市委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举
报火灾隐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镇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镇区流动人口办出具的兼职联络员信息登记表;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出具的在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情况证明。
  (十二)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和中山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三)儿童随行卡办理。应提供子女有效的《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社会教育。应提供中山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广播电视大学颁发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
  (十五)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第五条 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制管理模块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或对其获取资料途径存疑的,应提交镇区相关机构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情况。
  第六条 流动人员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镇
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镇区公安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员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
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流动人员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并列入中山市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已取得入户、入学、入住保障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员
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员户籍迁入中山市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申请享受义务教育阶段中山市公办学位待遇(只限于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安排积分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子女享受镇区公办学位待遇。市教育和体育
局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需要为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待遇的流动人员,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产权房所在镇区流动人
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未能提供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的流动人员,不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积分。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分镇区按父母积分高低对申请人子女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并向积分排名在入学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员发放积分入学告知书。各镇区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员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此项待遇。一经发现流动人员子女曾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取消其子女积分入学资格。
  (四)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其子女享受公办学位待遇,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符合申请属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的条件,本人可申请承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政府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提供给积分达到30分以上的流动人员租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初拟定当年流动
人员租赁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需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向其工作地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并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转送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四)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依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市住
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审核,于8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名单提交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排名,市流动
人口管理办公室于9月底前将排名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核、排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中山市住房保障网及流动人员常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根据可供流动人员租赁的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指标数和积分排名情况,批准流动人员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七)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本人可申请享受将户籍迁入中山市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根据省下达指
标数拟定各镇区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符合《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中山市的,可于上一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证及
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工作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于5月底前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首次排名,经首次排名后,仍有剩余指标的,将首次排位未成功取得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二
次排位,各镇区二次排位入围人数不超过其当年入户指标数的10%,并将排位结果在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并向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员发出积分入户告知书。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流动人员,携带积分入户告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在3年内到房产(未入户前,将申请时所得积分房产出售的,积分入户资格自动丧失)所在镇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其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含收养)可按相关规定一并随迁。无房产积分者应向积分入户申请所在镇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其本人户口应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在镇区人才公共户。具体入户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暂住)登记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受理之日起向前追溯,不超过3个月的间断视为连续期。2016年7月1日以后,凡首次在中山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其办理
居住登记时间纳入居住证年限计算范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申请相关待遇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流动人员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确定积分排位。
  第十四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在对申请入户及租赁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流动人员积分进行排名过程中,由申请地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所在地公安分局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扣减分情
况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流动人员近3年有否被行政拘留情况,近5年有否被刑事处罚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接到对流动人员所得分值提出意见或投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按照职能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职
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历证书、流动人员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备案文件的核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和住房证明的核查。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证明的核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市无偿献血办:负责献血证书的核查。
  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情况和发明专利证书的核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总部企业技术技能人员情况的核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从事环卫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的核查。
  市文明办:负责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出具的志愿服务情况证明的核查。
  团市委:负责中山青年社区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青年志愿者服务情况的核查。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举报火灾隐患证明的核查。
  市两新党工委:负责两新组织党员社会服务积分的核查。
  市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机读档案的核查。
  市国税局:负责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地税局:负责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市妇联: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总工会: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工会义工服务情况的核查。
  市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对本部门认可的社会教育结业证书的核查。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暂住证)、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兼职联络员信息登记表的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出具捐赠证明的核查。
  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对自身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及文件的核查。
  申请人对资料核查结果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资料核查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应的部门作为应诉人。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在申请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市流动人口
管理办公室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符合中山市其他入户政策的,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流动人员管理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2016年 月 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1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