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二、服务对象:
在南朗镇辖区内死亡人员。
三、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中山市人民医院南朗分院、南朗镇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具体服务时间向服务机构咨询, 咨询电话见附件1。
申报材料:
签发情况 | 死亡性质 | 死亡地点 | 所需材料 | 签发单位 |
首次 签发 | 无存疑:正常死亡 | 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 | 1.人口死亡申报单。 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病历、体检报告和居民档案(非必须)。 | 接诊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南朗分院) |
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死亡 | 1.人口死亡申报单。 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病历、体检报告和居民档案。 | 南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 |
存疑:正常死亡 | 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 | 1.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2.人口死亡申报单。 3.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死者病历、体检报告和居民档案(非必须)。 | 接诊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南朗分院) |
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死亡 | 1.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2.人口死亡申报单。 3.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死者病历、体检报告和居民档案(非必须)。 | 南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 |
首次 签发 | 存疑:非正常死亡 | 医疗卫生机构或院前救治中死亡、在家和养老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死亡 | 1.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 2.人口死亡申报单。 3.死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死者病历、体检报告和居民档案(非必须)。 | 南朗镇 公安分局 |
未知名 尸体 | —— | 南朗镇 公安分局 |
补发 | —— | —— | 1.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表。 | 原签发 单位 |
服务流程:

注: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 ,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
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服务要求:无
服务机构咨询电话: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电话号码 |
1 | 中山市人民医院南朗分院
| 中山市南朗镇南岐中路中山市人民医院南朗分院 | 85521433 |
2 | 中山市南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翠亨大道与翠山路交界处 | 85502434 |
3 | 南朗镇濠涌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濠涌村西堡车站前150米 | 85520026 |
4 | 南朗镇崖口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崖口新村大街52号 | 85501805 |
5 | 南朗镇大车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大车村仁寿里公园 | 85210182 |
6 | 南朗镇泮沙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泮沙五村球场侧 | 85508033 |
7 | 南朗镇南朗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永兴南路8号 | 85210169 |
8 | 南朗镇白企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白企村白企小学 | 85210061 |
9 | 南朗镇华照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岐山市场前300米(榄横路岐山路段) | 85520026 |
10 | 南朗镇冲口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南冲路冲口牌坊侧 | 85520039 |
11 | 南朗镇榄边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墟23号 | 89877101 |
12 | 南朗镇横门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南朗镇横门海富中路165号 | 23391401 |
13 | 南朗镇关塘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关塘村旧村委会 | 85210057 |
14 | 南朗镇龙穴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龙穴村榄下埔沙塘公路边 | 85528957 |
15 | 南朗镇锦绣海湾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中山市南朗镇长平路1号翔海园174-175卡 | 85200523 |
投诉电话 | 中山市南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5528780 |
其他情况说明:
1.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引产/死胎/死产,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胎证明》,统一送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
2.《人口死亡申报单》由医疗机构提供,申办人填写申报。
3.《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由公安部门开具,并盖章。
4.有效身份证原件仅用于信息核对,核对完毕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