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56号)自2023年8月25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3 年8月25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056号
姓名:许永添
居民身份证:4406**********2038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泮沙村
2023年6月7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977项规定,依法对许永添(以下简称“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为泮沙村五三村小组村民,于2020年1月开始,你在未经批准情况下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泮沙村社区卫生站东北方向110米处的土地进行建设房屋,2020年1月,该房屋竣工,2021年11月10日,经中山市非凡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测量并出具《违法用地示意图》(NO:Z25XQC20210784、F25XQC20210784)显示:上述用地建成占地面积为225.37平方米,房屋为五层框架结构,一层竣工面积为225.37平方米;二层竣工面积为230.59平方米;三层竣工面积为230.59平方米;四层竣工面积为230.59平方米;五层竣工面积为230.59平方米,竣工总面积为1147.73平方米。2023年3月2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翠亨新区分局出具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认定:1、该处用位置土地所有权利人为中山市南朗镇泮沙村五二、五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在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中,该地为其他草地(0404);3、该地未办理用地手续。综上,你的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14日,南朗街道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你邮寄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农责改(2023)1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农责改(2023)12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泮沙村委会授权委托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泮沙村五三经济合作社授权、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南朗农函【2023】27号)、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翠亨新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南朗农函【2023】28号)、泮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协助查询函回复》《中山市南朗街道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南朗农函【2023】29号)、中山市公安局翠亨新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农协查(2023)6号)、《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公告粘贴图片、中山市非凡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违法用地示意图》(NO:Z25XQC20210784、F25XQC20210784)等证据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08月02日通过邮寄方式(EMS特快专递:1202891114306)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5.37平方米;
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147.73平方米的五层框架结构房屋)。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祖浩、梁志宁
联系电话:86629300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