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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决定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4-28 分享:

      该加处罚款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处罚字〔2023〕267号)自2024年4月28日起对外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4 年4月28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加处罚款决定书

   粤中南朗综执加处罚字〔2023〕267号

      名称:中山市南朗镇常鲜饮食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Y15X3U

      经营者姓名:李映明

      居民身份证:51293019740417****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永兴南路*号

      2023年5月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3月7日)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458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南朗镇常鲜饮食店(以下简称“你单位”)逾期年报一案立案调查。

      本单位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单位通过南朗街道办事处网站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267号),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要求你单位自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截至2023年9月11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自2023年9月12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人民币伍佰圆整的3%(即壹拾伍圆整)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即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

      如你单位不服本加处罚款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雪、陈池

      联系电话:86629302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街道龙起路2号文信朗庭6栋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