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关于撤回<加处罚款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处罚字〔2023〕05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朗综执催滞纳字〔2023〕052号)的通知》(粤中南朗综执撤(2024)009号)、《关于撤回<加处罚款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处罚字〔2023〕064号)的通知》(粤中南朗综执撤(2024)010号)、《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数额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告字〔2023〕052号)、《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数额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告字〔2023〕064号)自2024年6月11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11日
附件:1.关于撤回《加处罚款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处罚字〔2023〕05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朗综执催滞纳字〔2023〕052号)的通知(粤中南朗综执撤(2024)009号)
2.关于撤回《加处罚款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处罚字〔2023〕064号)的通知(粤中南朗综执撤(2024)010号)
3.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数额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告字〔2023〕052号)
4.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数额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加告字〔2023〕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