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联:交当事人)
粤中南朗综执强催字〔2024〕002号
当事人:
姓名: 严汉辉
居民身份证:44062019461003****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濠涌村文明里巷*号
经查,你于中山市南朗镇濠涌管理区的地块上建设房屋(1幢4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共计316.33平方米)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本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53号),并于2024年 4 月 7 日将该决定送达于你,要求你于 2024年 5 月 6 日前拆除位于中山市南朗镇濠涌管理区的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1幢4层,建筑面积共计316.33平方米)。
因你尚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限你自收到本强制拆除催告书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拆除。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 陈池 蒋慧
联系电话: 0760-86629302
单位地址: 中山市南朗街道龙起路2号文信朗庭6栋3楼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