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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2 分享: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08号)自2024年8月2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日

      附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4〕108号

      姓名:梁文湘

      居民身份证:44062019****29****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冲口村祥和里巷**号

      2024年4月2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977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梁文湘(以下简称“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为中山市南朗街道冲口村村民,于2023年10月份开始,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冲口村祥和里巷11号地段处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经中山市非凡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处用地进行测绘并制作用地示意图(图纸编号:D25XQC20230660),据用地示意图所示,你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冲口村祥和里巷11号地段已建成占地面积为35.48平方米,折合0.0532亩的在建房屋。2023年10月23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翠亨新区分局对上述用地出具认定:“1.该处用地位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为中山市南朗镇冲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2.在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中,该地为农村宅基地(0702);3.该地未办理用地手续。”综上,你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

      另,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农协查(2024)60号),你未在期限内接受调查,2024年1月24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农责改(2024)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协助调查函》(南朗农函[2023]249号、250号、251号)、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南朗街道冲口村委会的回复、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农协查(2023)6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农责改(2024)3号)、中山市南朗街道冲口村祥和巷11号(梁文湘)违法用地示意图(图纸编号:D25XQC202306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4年7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在未办理用地手续下进行建设,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且拒绝配合调查,确定你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冲口村祥和里巷11号地段的土地35.48平方米;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上述35.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