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0-31 分享:

      该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催字〔2024〕016号)自2024年10月31日起对外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2024 年10月3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粤中南朗综执罚催字〔2024〕016号

      姓名:陈银好

      居民身份证:44062019440108****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泮沙四村上街**号

      因陈银好(以下简称“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泮沙村西亨新村三巷16号处的土地建设房屋(占地面积为160.79平方米,1幢5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共计846.93平方米),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4〕003号),已于2024 年9月14日送达你,要求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泮沙村西亨新村三巷16号处面积为160.79平方米土地,并于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拆除在非法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街道泮沙村西亨新村三巷16号处地块面积为160.79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1幢5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共计846.93平方米),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陈池(19120796084)、梁志宁(19120796005)

      联系电话:86629302

      单位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龙起路2号文信朗庭6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