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朗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http://www.zs.gov.cn/nlz/zcgw/zcjd/content/post_1851927.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民救字〔2020〕24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困难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镇分级负责制。
市级临时救助和镇级临时救助原则上分别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第五条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开展全镇临时救助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镇财政分局、教体文旅局、人社分局、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卫健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镇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七条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对以下救助对象实施镇级临时救助:
(一)本镇户籍村(居)民。其中,低保、低收入对象及当年度获得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的对象,应申请市级救助,经市级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也可申请镇级救助。
(二)已领取本镇居住证,并在本镇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镇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身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未领取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口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协助其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 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所属(村)居委会应协助其提出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物资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为:
(一)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本镇户籍个人或家庭救助次数不超过3次,对持本镇居住证对象个人或家庭救助次数不超过2次。
(二)具体救助项目救助标准:
1.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申请救助的,按患病或意外受伤的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1名以上大病患者或受伤人员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2.因上学难原因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仅对家庭中的幼儿教育阶段儿童,在读高中(含中专)、全日制大学的学生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1名以上上述在读学生的,按实际人数计算;
3.家庭中同时存在上述1、2点困难情况的个人,按实际人数计算;同一人员存在多种困难情况的,不作重复计算;
4.因意外事故或特殊原因导致整个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以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三)处理南朗镇政府认定的特殊情况救助,在不低于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总额的救助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救助方案。
第十一条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救助程序和紧急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救助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十四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救助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帮助,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符合救助条件并属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申请镇级临时救助的,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委托申请对象所属村(居)委会受理,并对申请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其代理人补齐全部材料。
本镇户籍申请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持居住证申请对象向居住地所属村(居)委会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南朗镇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对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持本镇居住证申请对象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复印件、参保证明或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低保、低收入对象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复印件;
(四)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申请日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
(五)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因上学难申请救助的,提供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八)申请人或家庭户主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账号用于收取救助金;
(九)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受理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村(居)委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持居住证申请对象可由其工作单位或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对象所属村(居)委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批。
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由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居)委会成员参加。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公共服务办公室应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临时救助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过金融机构把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对象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对象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按一般程序获得镇临时困难救助的人员或家庭情况,应于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二十条 申请对象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直接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南朗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由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在镇政府网站上公示当年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村(社区)、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为长期。
第二十四条 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可视实际需要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服务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撤销救助决定,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纳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南朗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