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解读:中山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
【图解政策】《中山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
【音频解读】《中山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及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案定补”,是指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民间纠纷,根据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按照“谁调解、谁受益”的原则,给予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补贴。对调解未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的人民调解员,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资金实行市、街道两级分担机制。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对成功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一类和二类案件给予办案补贴,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安排的资金参考《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自行制定如下发放标准。资金应专款专用,由实施部门统筹落实。
第四条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助的发放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补助申请
对于符合补助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翠亨新区(南朗街道)调解组织,应自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南朗司法所提交申请,特殊情况可延至60日,逾期不申报的,视作放弃申领补助。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1.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
2.适用对象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参照广东省司法厅下发的《省民生实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指引》(粤司办【2018】182号),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计在册的翠亨新区(南朗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以及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属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除外。
(2)上述调解员属于经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办事处批准纳入补贴的调解组织,并以该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以案定补”实行一案一补。调解成功一件补贴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调解、跨镇区调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计算。
4.调解未成功的特别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有相关材料证明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视为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可参照补助标准相应类别的50%进行补贴。
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
(1)法院立案通知(含法院移交调解案);
(2)仲裁立案通知;
(3)商事调解立案(受理)通知。
(三)下列纠纷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
1.行政调解案件;
2.司法调解案件(法院移交调解案除外);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5.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五条“以案定补”补助的发放条件
(一)调解主体适格;
(二)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三)调解程序内容合法;
(四)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等级的认定标准
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解矛盾纠纷的特点、类型及化解的难易程度,矛盾纠纷共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给付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镇(街)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给付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经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给付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给付标的在1万元以下。
第七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一)案件补贴
一、二类案件补贴由中山市司法局认定后分别按1000元、600元发放;
三类案件每件补贴200元;
四类案件每件补贴50元;
同一案由的系列案,每增加1件为20元,最高补贴限额为2000元。
补贴金额由调解人员自行协商分配。
(二)律师获得人民调解员身份并参与调解的另行增加补贴如下:
一类每件补贴200元;
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每件补贴150元;
三、四类案件南朗街道不予补贴。
(三)“以案定补”资金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相关补贴不在薪酬扣减、抵销。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审核及补贴发放方式
(一)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一案一档装订成卷,确保内容真实,程序合法,并及时向南朗司法所申请案件补贴。
(二)南朗司法所负责本辖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审查工作。各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查案卷,并填报如下材料:
1.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
2.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3.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汇总表;
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复印件及案件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应规范填写并盖章。
(三)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由南朗司法所负责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四)发放方式
经审定通过的案件补贴,从南朗司法所“以案定补”经费中,直接划拨至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账户。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标准
(一)卷宗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人民调解现场调查笔录和证据材料;
3.人民调解笔录;
4.《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
5.适用于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须提供司法确认相关材料;
(二)卷宗制作要求
1.案件卷宗材料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书,填写规范,调解协议书须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4.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5.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6.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十条 监督与管理
各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调解委员会在每年12月1日前,对本年度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南朗司法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收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予以教育、告诫或通报批评。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助经费的;
2.弄虚作假;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组织内部及所在单位内部纠纷调解工作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朗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方案》(中南府办[2018]1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民调解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日后相关适用条款、修订可制定相关决定作为附件、补充文件作为本办法规定进行适用。
第十六条 市级补助按《中山市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办法》及市司法局相关意见执行,由市司法局解释。
对于符合补助的案件,应自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南朗司法所提交申请,特殊情况可延至60日,逾期不申报的,视作放弃申领补助,逾期不申报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附件:1.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工作汇总表
2.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请表
3.中山市翠亨新区(南朗街道)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个人账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