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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朗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7 分享: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山市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具体以《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地方公路登记在册明细表》登记范围内乡道、村道为主。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 
    第三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本着“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中山市南朗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下称基础公司)为镇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具体承担《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地方公路登记在册明细表》登记范围内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任务,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地方公路登记在册明细表》范围外道路、村居范围街道管养,基础公司及各村居应高度重视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基础公司要严格执行公路、桥涵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定期对全镇管养范围的公路桥涵及沿线设施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交通分局负责乡道、村道施工许可及路政执法,应加强乡道、村道路政执法巡查,及时查处未经许可,违法占用、挖掘损坏公路等违法行为,保护路产路权,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并完善路政执法巡查档案。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面、路基、桥梁涵洞、沿线设施、绿化等达到《中山市地方公路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及监督考核办法(试行)》要求。 
    第七条 管养单位应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完善相关记录台帐。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排查辖区范围内农村公路存在的问题,做到存在问题及时修复,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做好现场安全围蔽工作,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接到村居或群众反映存在道路安全隐患问题时,应立即前往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维护及治理。 
    第八条 管养单位对农村公路桥梁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其检测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对检测中发现重要部(构)件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时及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报镇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和中山市规定的养护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统一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反光作业标志图案。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报住建局质监站负责监管,按规定需要上报市地方公路总站负责质量监督的除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条 管养单位应加强内业管理,对开展的日常养护工作建立养护台账、图表等管理资料,记录养护维修数据,并按工程档案有关要求完善大中修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管养单位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大、中、小修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的资金预算及计划,根据实际需要,追加整治工程专项经费,报镇政府审批,严格按照《南朗镇财政资金审批制度》、《南朗镇财政结算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及细则》的规定程序报批、支付日常维护费用以及专项整治工程款。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交通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