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1.撤销南朗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2.原南朗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职能由南朗镇水利所履行;3.原南朗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所管理、监管以及签订的水利建设项目协议、合同由南朗镇水利所承接;4.中南府办[2014]5号文件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作废。
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