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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朗镇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30 分享:

  南朗镇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修改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朗镇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加强和完善救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山市红十字会救助金管理办法》,制订我镇红十字会救助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朗镇红十字会参与本镇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坚持“救急、解困”的原则,在非严重自然灾害时,突出帮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和生存受到影响处于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助其渡过难关。
  第三条 救助金是指以社会捐赠为主要来源的,用于救助处于困难境遇而易受损害的人群的资金。
  第四条 南朗镇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参与社会救济工作,是社会救济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主要实施于紧急救助阶段。救助工作根据镇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实施,力求适时适度。
  第五条 南朗镇红十字会所筹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使求助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救济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和个人的意向捐款;
  (三)南朗镇慈善万人行活动捐款中的人道援助款项;
  (四)募捐箱募集款。
  第七条 接受捐赠款物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规范的票据,并予以登记及公示。
  第八条 救助金适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伤害或重大疾病;
  (二)镇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
  (三)捐赠者意向救助项目。
  第九条 救助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款物公开、分配使用透明)。
  第十条 红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方式
  (一)单位及个人捐款资金:捐款直接划入镇红十字会帐户,全额用于镇红十字会人道救济工作。
  (二)意向捐款项目资金:捐款直接划入镇红十字会帐户,全额用于意向捐赠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本镇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救助金:
   (一)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患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二)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十二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办法
  户籍人口向南朗镇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需提供资料:
  1.填写《南朗镇红十字会救助金申请及审批表》,并经村(社区)或单位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详尽陈述实际困难的申请书;

  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声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申请人提供近期的镇(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
  6.申请人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或其他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书面资料);
  7.申请人银行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资料。

  非本镇户籍的常住人口向南朗镇红十字会申请救助需提供资料:
    

  1.填写《南朗镇非本镇户籍的常住人口红十字会救助金申请及审批表》,并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及镇工会或相关主管部门(协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详尽陈述实际困难的申请书;

  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声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5.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申请人提供近期的镇(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
  6.申请人医疗费用收费收据(或其他证明申请人实际困难的书面资料);
  7.申请人银行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资料。
  (二)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村(社区)或单位及非本镇户籍的常住人口需经镇工委会初审并加具意见后,递交镇红十字会审核,镇红十字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如不受理则电话告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
  2.申请人不能提供其困难的相应资料;
  3.非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在一个计费周期内因病自付、自费金额不足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根据申请人的境遇、困难程度、伤情情形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因疾病:首次申请者须提供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收据,非首次申请者须提供上次救助后的医疗费用收据。一般情况下,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

  (二)生活困难:暂未经民政部门核准为低保或低收入人群,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又未提供其他突发意外或疾病证明的,按本年度民政部门低保标准发放1—2个月的红会临时救助,年度申请次数不超过3次。
  (三)其他
  1.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申请人需提交财产损失证明,视实际困难程度给予人民币300-800元或同等价值的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困难的,视受灾程度救助人民币800-2000元。
  2.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人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人民币300-3000元救助。
  3.因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内家庭临时困难,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按本年度民政部门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4.非本市常住人口、流浪人员的临时救助,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视实际困难程度救助人民币20—100元。
  对于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孤、寡、残疾人士,积极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者等人群,可视其生活实际困难和伤病程度给予适度倾斜。对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对象实施人道救助,其救助金额标准,经分管领导或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突破以上标准。
  第十四条 镇红十字会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由镇红十字会秘书长对拟定发放金额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镇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将救济金额划拨给申请人。
  第十五条 审批办法
  (一)对于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申请,由镇红十字会初审,根据求助者所提供的住院医疗单据中的个人缴费金额,按照如下标准拟定救助金额:

  1.个人缴纳医疗费用在25000元范围内,发放救助金总额为:个人缴费金额*20%;

  2.个人缴纳医疗费用在25000-50000元范围内,发放救助金总额为:5000+(个人缴费金额-25000)*30%;

  3.个人缴纳医疗费用在50000-80000元范围内,发放救助金总额为:12500+(个人缴费金额-50000)*40%;

  4.个人缴纳医疗费用在高于80000元范围内,发放救助金总额为:24500+(个人缴费金额-80000)*50%;

  5.每位求助者年度救助总额上限为100000元。
(二)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由镇红十字会初审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三)救助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由镇红

  十字会初审后,报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0元以上,经党政班子会议通过后审批;
  (四)镇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项目,由镇红十字会初审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五)意向捐赠按协议执行,由镇红十字会初审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镇红十字会负责对救助对象救助的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执行审议批示。每两个月镇红十字会救助审批情况必须进行公示。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款物、申领、审批的每个环节,必须有相应的文字资料和凭证,包括转账凭证、银行汇票、接收收据、救助申请及审批表等。所有资料要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十七条 镇红十字会应加强对本级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对村级返还的红十字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有关审计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政府通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镇红十字会接访经办人员,应遵循红十字人道主义原则,公正对待所有申请人,对非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范围,或超越规定救助范围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得推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镇委、镇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