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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朗镇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方案

信息来源: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0-24 分享: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123号)和《中山市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南朗镇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

  一、代缴对象

  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

  二、代缴标准

  1、2009年11月23日前为我镇户籍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女35周岁以下、男45周岁以下的贫困人员,镇财政按不低于最低档次的标准(现时:每月10元)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2009年11月23日后为我镇户籍的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贫困人员,镇财政按不低于最低档次的标准(现时:每月10元)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备注:现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为十档,分别为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和300元。

  3、2009年11月23日前为我镇户籍的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贫困人员,根据《关于申请南朗镇低保户和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补贴的请示》(中人社南[2016]67号)和《关于申请南朗镇低保户和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补贴的补充请示》(中人社南[2018]26号)的精神,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镇财政按先参后补的方式对个人缴费全额补贴。

  三、补贴方式

  1、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镇财政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4日前将代缴金额划入至贫困人员缴费账户,确保足额缴费。

  2、贫困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先参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即贫困人员在成功缴费的次月24日前,镇财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代缴金额到贫困人员的缴费账户中。

  四、资金安排

  镇财政安排增加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在低保户和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中列支;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一并纳入低保户和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中列支。

  五、职责分工

  (一)代缴人员的确定

  由镇社会事务局负责核实我镇在册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并于每月5日前提交增减的人员名单给人社分局。

  (二)代缴金额的确定

  人社分局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参保补贴工作的实施,负责对社会事务局提交的贫困人员对碰参保缴费情况并计算代缴金额,确保补贴人员和补贴金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代缴金额的发放

  财政分局负责参保补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做好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位。人社分局每季度第一个月汇总贫困人员名单及代缴金额到镇财政分局申请发放。

  本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