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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城际轨道项目中山段翠亨新区(含南朗街道)借地补偿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8-07 分享:

      因南中城际轨道项目中山段翠亨新区(含南朗街道)建设需要,对纳入项目拟借地范围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实施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中城际项目中山段借地工作指引的函》(中山自然资征管〔2023〕256号)、《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市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翠亨新区(含南朗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借地地块叠加示意图(以市交通运输局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

      (一)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均属借地补偿对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补偿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属证书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补偿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之日起5日内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四)本项目实施货币补偿。

      (五)经核定属不合理种植(养殖)、抢种、抢建情形的,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借用农用地的,租金补偿标准参照属地镇街近一年临近区域同类农用地发包价实施,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107号文的规定,以及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二)借用建设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借用范围是否允许重建或报建后,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因本项目导致无法重建或报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107号文的规定,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借用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照107号文的规定,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因施工造成房屋租金、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损失的,按市相关文件规定,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2.能够重建或报建的或并非因本项目导致无法重建或报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临近区域同功能地块市场租金评估价实施补偿。

      (2)借用范围内需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市场评估价出具的评估报告实施补偿。

      (3)因施工造成房屋租金、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损失的,按市相关文件规定,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3.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

      4.若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档案、文件资料中未约定(或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需无偿提供部分用地(如道路用地)等相关内容的,对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上述1、2项实施。

      5.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107号文的规定,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借用市土地储备用地(含统管用地)的,按照市批复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住宅临时安置居住费。

      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住的,按协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建筑面积)乘以南朗街道平均租金19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补偿不超过18个月安置居住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补偿对象,临时安置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五)住宅搬家费。

       一次性补偿补偿对象10000元/户搬家费(含水电气、电信等迁移)。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伤残等贫困家庭的补偿对象,搬家费按规定标准提高30%实施补偿。

      (六)装修装饰补偿按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激励机制

      (一)对于因本项目导致无法重建或报建的,在2024年8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办理移交土地房屋手续的补偿对象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1)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且补偿对象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除上述第(1)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且补偿对象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3)对土地为空地状态的,土地登记为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使用宅基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且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土地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2.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1)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补偿对象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20%奖励。

      (2)除上述第(1)点以外已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且补偿对象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按土地和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3)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奖励。

      (二)补助。

      为保障补偿对象的居住条件,对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或未办理登记但经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住宅的,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结合我街道近半年所新建商品房市场平均每平方单价,对补偿对象给予购房补助。

      1.补偿对象土地房屋容积率大于1的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住的,补助按4000元/平方米计算。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房屋面积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按属地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的85%计算(即按3400元/平方米计算);对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2.补偿对象土地房屋容积率小于等于1的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商住的,按协议补偿的土地面积、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土地2400元/平方米和房屋1600元/平方米的补助。

      (2)对虽未办理登记但经翠亨新区(南朗街道)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认定为个人自住的住宅类房屋,对经认定的土地面积和经认定且符合对应规划条件的房屋面积部分给予土地2040元/平方米和房屋1360元/平方米的补助,超出规划条件的部分不予补助。

      3.土地为空地状态的,不设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由南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解释。


      附件:1.项目借地红线与拟借用地块叠加示意图

                 2.南中城际项目中山段翠亨新区(含南朗街道)土地上房屋征收现状调查表


      (联系人:陈先生,郑小姐;联系电话:0760-8521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