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南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2-24 分享:

文件:《南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我镇修订了规范性文件《南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说明

      (一)原有政策的局限性

      《南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从2014年1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满4年,按照相关规定,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超过2年的,应当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1、条文增加。修订前22条,修订后增加到32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为新增条款。

      2、与原文件相比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

      第六条增加完善了镇“三资”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将原文件二)款中“负责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的审批、政策把关”修改为新文件(四)款“对村(居)集体经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资产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原文件中(六)款“协助村(居)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工作”修改为“监督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进程,并协助其做好经济合同的签订”。新文件第六条中并新增加(三)款“指导村(居)、组级集体进行资产交易申报”的职能。

      第八条对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的范围作了增加,增加了“(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合作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所占的股份”。

      原文件中的第十条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等规定内容,在新文件中修改完善后形成为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对适用镇级监督交易的情况作出了修改规定。

      第十七条对集体资产交易过程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对竞投结果公示的时间作出了修改,由5天变为5个工作日。

      三、文件实施后的效果预测

      能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升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南朗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