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出台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缴费基数调整。
为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中“两项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统一缴费基数”的要求,实现缴费基数的平稳调整,在省级统筹2022年实现“六统一”前提前做好制度性安排,同时恢复原来每年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我市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参考周边地市情况,经研究,我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三条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二)险种结构性调整。
缴费基数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维持原缴费费率不变,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下调至6%。
(三)参保人待遇。
1.将生育保险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将原来按定额结算额度改为按病种分值结算,可以起到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费用管理的作用,参保人的报销待遇维持不变。市外就诊生育保险参保人按固定额度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减少经办流程,提高待遇发放效率,方便参保人。
2.缴费基数调整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各险种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缴费基数乘以12再乘以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应倍数进行调整,各险种累计支付限额均可以提高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