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区执食药罚送告〔2022〕2号
当事人:薛延润
居民身份证:622301********7854
住址:甘肃省武威市******66号
2022年2月10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店内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孝誉880g佬米酒”(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孝誉880g佬米酒”(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孝感佬米酒(醪糟酒酿)”(生产日期:2021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4瓶,已超过食品的保质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于2022年05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粤中南区执食药罚字〔2022〕12号,已于2022年7月7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南区非税罚款通知书》到各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你(单位),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区执食药催字〔2022〕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