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区执环罚送告〔2023〕1号
当事人:刘满元
居民身份证:430481********6389
住址:湖南省耒阳市******5组
我单位在2022年8月22日晚接到恒美经联社工作人员举报,有群众在东坑涌流域(中山市南区竹秀园中心小学门口河涌)偷倒乳胶漆,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乳胶漆经河水冲刷有向下游蔓延迹象,河涌水体颜色呈白色。我单位执法人员对现场河涌进行环境应急处理,对河涌内油类污染物进行围堵、清理,并通过查阅经联社相关监控录像后找到涉案当事人。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你(单位)到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调查。经询问,你(单位)于2022年8月22日傍晚用电动三轮车将家中存放多年的两桶乳胶漆拉到中山市南区竹秀园中心小学门口河涌(东坑涌)进行倾倒,你(单位)后续未采取治理补救措施消除违法后果。我单位执法人员委托中山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河涌污染水体进行采样检测,采样编号为A2220372393101,采样人员为高嘉杨(粤环采样2021050) 、何骏源(粤JC2018-7829),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规定,我单位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1份、《检测报告》(编号A2220372393101C)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我机关单位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6月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网点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至你(单位)案发时的居住地址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该地址已无人居住,有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我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分别向你(单位)身份证住址及你(单位)案发时的居住地址邮寄送达本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均被退回,有中国邮政改退批条及邮件投递路径截图证明。
现催告如下: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你(单位),现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南区执环(催)字〔2023〕001 号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