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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知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08 分享:

粤中南区建管(城管)责字[2024]04号

  当事人:刘秋泉

  居民身份证:4402331962*******8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渡头村渡兴东路北街11号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另你(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的规定,现责令刘秋泉:在 2024 年 4 月 12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到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的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报建和审批手续。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单位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

  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19120496215)、黄先生(19120496356)

  联系电话:0760-2333504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 1 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4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