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区执农(罚)字〔2024〕1号
名称: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3106697Y
法定代表人:陈强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树涌村
我机关于2024年01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9日,中山市南区街道农业农村局向我机关移交有关“中山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案件资料,案件资料显示:2023年10月25日,中山市南区街道农业农村局协同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山市南区碧桂园凤凰城内人工湖排口排出污水开展现场勘察并取水样进行氨氮含量快检。检测发现水样氨氮含量超过20mg/L,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该水样氨氮含量超标,你(单位)的人工湖位于中山市南区碧桂园凤凰城清华坊凤紫苑内,小区建设单位为你(单位),位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你(单位)将碧桂园凤凰城二期凤紫苑与凤锦苑交界处道路上的编号为WA62的管网错接驳至碧桂园凤凰城二期凤紫苑与凤锦苑交界处道路上编号经Y1雨水井从人工湖雨水排口流入湖中,被驳接的管网管径为800mm,你(单位)涉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2023年10月26日,中山市南区街道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区农水(责)字〔2023〕1号),责令你(单位)在2023年11月15日前改正该行为。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在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2024年3月25日,中山市南区街道农业农村局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我机关(单位)于2024年04月0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规定。
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第二部分城市建设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203.48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为严重,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800mm以上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被驳接的管网管径为800mm,应当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圆整(¥85000)。
因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你(单位),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区执农(罚)字〔2024〕1号)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各网点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