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粤财金〔2023〕35号)、《中山市农业保险险种实施目录(2024-2026年)》(中农农函〔2024〕14号)、《中山市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中财农资〔2021〕7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中山市水产养殖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广大水产养殖户(场、企业)分散塘鱼价格变动风险、稳定水产养殖收益的需求,推动水产养殖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塘鱼价格指数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水产养殖户(场、企业)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保险。
(四)协同推进。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塘鱼价格指数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工作。
三、试点实施范围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实施期: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五、具体内容
(一)保险标的
投保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水产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产品”):
1.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2.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和销售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可承保水产品种类见附表:
水产品种类、投保次数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水产品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价格在约定平台发布。价格采集平台以鱼的出塘价格作为价格采集标准,价格平台需在保险单中约定列明。“当当鱼”网站上有的塘鱼品种,价格从“当当鱼”网站采集;“当当鱼”网站没有的塘鱼品种,价格从“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中山市农产品价格情况表”网站采集。为避免争议,投保人必须与承保机构签订约定价格采集平台协议。保险水产品价格采集平台可选择范围见附表:
价格采集平台
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保险期间内约定平台发布的保险水产品价格÷发布次数,实际价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
保险水产品价格根据约定平台发布的保险水产品价格以及保险水产品养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为避免争议,投保人须与承保机构签订价格约定协议。
(三)保险周期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最低不少于1个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和费率
1.保险金额
保险水产品的每斤保险金额即目标价格,参照保险水产品的历史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斤保险金额(元/斤)×保险数量(斤)
保险数量参考渔获期每亩鱼塘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费率
(1)基准费率:7.5%
(2)费率调整系数
根据保险期间、承保数量等风险情况差异可设置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为以下各项调整系数乘积,费率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0.9-1.25,各项调整系数如附表:
费率调整系数
保险费=每斤保险金额(元/斤)×保险数量(斤)×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五)保费及补贴
保费由参保者和政府财政共同承担,财政补贴保费的20%,参保者承担保费的80%。保费承担比例详见附表。
保费补贴比例
(六)保险赔偿标准
保险水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水产品目标价格(元/斤)-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元/斤))×实际销售水产品数量(斤)。
若保险水产品实际价格高于目标价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承保机构
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按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承保机构。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承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的承保、理赔及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每年上半年会同相关部门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承保机构,取消其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承保资格,具体考核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凭身份证、银行账户、《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等资料向承保机构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审核后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承保机构签发保单。
(二)签单收费。由承保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根据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备注: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保险流程,须按照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七、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拨付
市、镇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各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保险承保情况,编制市级财政保费补贴申请,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按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各镇街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可以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拨付。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水产养殖企业(场、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保险水平。
2.严格承保条件,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
3.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塘鱼价格指数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承保前,需要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验标,收集并留存相关投保资料;承保后,出塘销售当天需指派专人到场查勘核定交易情况,以影像资料方式留存保险标的出塘的各项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过磅单、装卸车辆车牌号、标的过磅照片以及双方签字确认的磅码单等。
(二)农业农村部门
1.农业农村部门作为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协助承保机构开展保险宣传推动,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3.及时了解保险情况,掌握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补贴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等职责。
(四)金融监管部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监管体系。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2.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与理赔等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到位。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市农业农村局为主管单位,市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保险的工作措施,完善政策,落实分工责任。建立工作评价和奖惩机制,加强对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承保机构工作的考核。
(二)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政策,增强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政策性塘鱼价格指数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队伍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十、其他
本方案在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论证后进行修改完善。
本方案由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