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区执城责字[2024]81号
当事人:李晓惠
居民身份证:4408231997××××××××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2601房
经查,你(单位)在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58幢2601房住宅南面露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到中山市自然资源部门补办报建手续。
由于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你(单位),现本机关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区执城责字[2024]81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区执城责字[2024]8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