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区执城责字[2024]81号
当事人:李晓惠
居民身份证:4408231997××××××××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2601房
经查,你(单位)在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58幢2601房住宅南面露台建设阳光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到中山市自然资源部门补办报建手续。
由于相关责令改正通知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你(单位),现本机关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区执城责字[2024]81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区执城责字[2024]8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