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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区执健告字〔2024〕6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25 分享:

韩福生(身份证号6105211960********):

  本机关(单位)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在中山市南区******************01房,通过针刺拔罐、拨筋按摩等中医诊疗方式为患者蓝**等人开展医疗活动并收取治疗费用24000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

  3.没收非法财物:“华鸿”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28G I型)2盒、“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0.25×40mm)1盒、“振德”牌棉签(BA10SC竹棒型10cm单头普通级)1包、碘伏(100ml)1瓶、医用酒精消毒棉球(25粒/瓶)1瓶、吸罐器1个、真空罐3个、采血笔1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至你在中山市南区的住址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区执健告字〔2024〕6号),但未找到你签收该听证告知书,有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2月10日分别向你在中山市南区的住址及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区执健告字〔2024〕6号),均被退回,有邮件面单及投递路径截图证明。因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你,现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单位)领取《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区执健告字〔2024〕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0-88895163,联系人:李帝松、叶一平

  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南区执健告字〔2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