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南区执环(罚听告)字〔2025〕002号
姓名:何明礼
居民身份证:4412211972********
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茅岗村委会石路村22号
内容:
本机关(单位)于 2024年 11 月1日对当事人何明礼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7日,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来到中山市南区北溪社区福涌经联社“老李埔”荔枝林内,发现一废旧化工桶拆解作坊,经营者为何明礼,员工为王某其、罗某飞,三人主要从事铁质废旧化工桶回收、切割、压平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切板机一台、压板机一台、切割机一台,主要生产工艺为:废铁桶-入场卸货-剪切压扁-上货车出货,现场未见配套有污染物防治设施,当事人何明礼未能出具任何环评、危险废物许可证等证照。现场堆放大量容量为200公斤的铁桶和已拆解的铁桶铁皮、桶盖、铁圈等。桶上标签写有不饱和树脂、环己烷、丙二醇甲醚醋酸脂等名称。经初步清点,现场未拆解的铁桶有约450个(约8.48吨)、另有拆出来的铁皮约3680个(约43.24吨)、桶盖约1780个(约5.56吨)、铁圈约163个(约0.05吨),总重量约为57.33吨。现场检查时有生产痕迹,发现拆解处有大量桶内的废渣、废料、废液等化学物质倾倒在无硬底化的地面上;拆解处旁边废液残留物形成了5至6米长的液态水沟,未发现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现场6个点位进行土壤采样,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场堆放的铁桶、铁皮、铁盖、铁圈以及生产设备上沾染的物质分别进行性质取样。本单位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何明礼、当事人何明礼的员工王某其、罗某飞制作询问笔录。
由于当事人何明礼涉嫌刑事犯罪,本单位于2022年7月19日将该案移交至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渡头派出所,2022年8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5月6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当事人何明礼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9月13日,本单位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4〕473号)取回。
经调查,2021年7月底至2022年7月7日期间,当事人何明礼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租中山市南区北溪社区福涌经联社“老李铺”地块,该地块东面为林地,南面为林地,西面为林地,北面为华信家具厂厂区。事发区域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当事人何明礼在该地块荔枝林处放置一台切割机、一台切板机、一台压板机,用于废旧铁桶拆解,雇佣罗某飞负责出车、搬运,王某其负责使用机器拆解铁桶。在此期间,当事人何明礼驾驶车牌号为粤T37826的大货车和罗某飞分别从横栏镇、神湾镇等工厂处收购存放过化学物质的废旧铁桶并运回“老李铺”荔枝林处,交由王某其操作机器,将废旧铁桶拆解并压为铁板。在对废旧化工桶拆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何明礼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废旧铁桶内的残留化学物质掉落在地上造成该地块污染。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区废旧化工桶拆解案件初步危废鉴定的意见》、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北溪社区福涌经联社老李铺荔枝林废旧化工桶拆解点检测报告》〔(中山)中能检测(监)字(2022)第0852号〕以及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ZHJ-01646-GFYJ220721-01)的结论可确定10个被鉴别铁桶和现场明显沾染有压板机残余物的铁皮可判定为危险废物,沾染有压板机残余物的铁皮量无法查明。当事人何明礼供认出售拆解后的铁皮、铁盖、铁圈共约60至70吨,获利约人民币16万元。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上述地块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证实上述地块污染物均不同程度超出基线水平,土壤环境均已受到损害,非法拆解化工桶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以上事实有 2022 年 7 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 年 7 月7日《询问笔录》(何明礼)、《询问笔录》(罗德飞)、《询问笔录》(王方其)、何明礼、王方其、罗德飞身份证复印件、2022 年 7 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7月19日《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粤中南区环保(移)字〔2022〕001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8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中山市中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北溪社区福涌经联社老李铺荔枝林废旧化工桶拆解点检测报告》〔(中山)中能检测(监)字(2022)第0852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区废旧化工桶拆解案件初步危废鉴定的意见》、《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ZHJ-01646-GFYJ220721-01)、2024年5月6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山一区检刑不诉〔2024〕473号)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四章“二十六、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4.26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裁量起点20%;涉及量:1吨以下,裁量权重:0%;涉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非法倾倒、填埋,裁量权重:3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权重:4%;经营活动所涉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圆整(¥2800000.00)〔(20%+32%+4%)×500=28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 218-226 号第六幢(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 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 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 (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 : 林 游 敏 ( 19120496338 ) 、 冯 泽 炫 (19120496418)
联系电话:0760-2333781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 218-226 号第六幢 (中山市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