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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街道经联(济)社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3-05 分享:

       现将《南区街道经联(济)社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或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21年3月12日前反馈。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23338019,传真:88895183。


中山市南区街道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6日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南区街道各经联(济)社公章的使用,加强公章管理,严格使用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公章使用的安全、合法、规范,结合各经联(济)社实际,制定本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二)经联(济)社公章是指南区街道14个经联社和分花水经济社公章。

       二、公章刻制

       各经联(济)社刻制新公章,须填写刻制公章申请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携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到有资质的公司刻制公章,启用新公章必须到党政办公室(档案馆)登记备案。

       三、公章保管

       (一)各经联(济)社公章由党(总)支部委员保管,保管人外出时,由负责人指定另一名党(总)支部委员临时代管。

       (二)公章应存放在带锁的专门文件柜内,文件柜钥匙指定公章管理者保管,严禁公章乱丢乱放。

       (三)一般情况下,公章不得外带。如遇特殊情况需外带的,需经党(总)支部书记和社长共同批准后,指定专人携带公章前往,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待用章事宜办结之后,需在第一时间内将公章送回指定地点存放,不得无故拖延。

       (四)携带公章外出人员,只能将公章用于申请事宜,不得挪作他用,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公章管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使用公章,不得转借他人保管,严禁私自交于他人使用。若发现保管的公章有异常情况或者丢失,应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经联社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四、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各经联(济)社公章使用范围,由各经联(济)社根据单位工作权责范围认定使用范围。

       (二)使用审批。使用公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经联(济)社经济事务必须经党(总)支部书记、社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用印。因党(总)支部书记或社长未能履行签字审批手续的,可由公章管理人及用印人一起通过电话等方式请示相应批准人同意后盖章,事后由公章管理人补办签名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党(总)支部书记或社长不能正常履行审批手续的,可由经联(济)社领导班子会议决议同意后盖章,公章管理人做好公章使用登记。

各经联(济)社公章使用,必须经经联(济)社党(总)支部书记、经联(济)社社长按权责批准。

       (三)用章登记。所有用印都必须通过审批(在原件或《公章使用审批表》中签名),连同所需用印文件一起递交公章管理人申请用印;用章后必须认真登记公章使用台账。

       (四)公章交接。公章管理人因人事调动或是其他原因不再保管公章时,须如实准确填写《缴交旧公章登记表》,将公章及所有登记过未存档的《公章使用审批表》、《公章使用登记表》交接给下一任公章管理人。

       五、公章停用

       (一)公章因机构设置变动停止使用,或公章单位已注销,相关单位均须及时将旧公章缴交党政办公室(档案馆),并办理公章接收登记手续。因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亦须将旧公章缴交党政办公室(档案馆)登记保管或注销。

       (二)公章损坏,应停止使用。用印单位须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映,并将破损公章交回以便更换新公章。

       (三)如遇有特殊情况,南区街道办有权停用或收回相关单位的公章。

       六、责任追究

       (一)因公章管理不严而造成使用不当或遗失的,要追究审批责任人和公章管理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撤销公章管理人职务。造成失误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章在停止使用后,用章单位未按时将公章交党政办公室(档案馆)保存或注销,继续使用或遗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公章管理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公章管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公章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公章,对所要加盖公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谨慎把关,不符合规定的和未经责任人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公章管理者有权拒绝盖章。

       (二)公章管理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无特殊情况不得随身携带外出办事。如因工作,需要在空白纸、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等上加盖公章的,必须附有公章使用审批人签名的《公章使用审批表》。

       (三)各经联(济)社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制度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