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事项性质(如公共法律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公共服务、其他)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镇(街)级 | 社区(村)级 |
1 | 法治宣传 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法律法规资讯; 2.普法动态资讯; 3.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法律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山市“八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南区司法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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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1.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 2.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法律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山市“八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南区司法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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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指派通知书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粤司规〔2017〕1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南区街道工作站 | ■精准推送 |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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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南区街道工作站 | ■精准推送 |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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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查询服务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公共服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二十条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南区司法所 | ■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站 ■精准推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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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12348法网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法律服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二十条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南区司法所、南区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各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广东法律服务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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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1.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 | 公共服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二十条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南区司法所、南区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各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广东法律服务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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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具体地址; |
3.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 |
4.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广东省法律服务网网址; |
5.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