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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09-16 分享: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5年9月16日


南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制度


    为加大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力度,进一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大做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带动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推动企业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本制度所称企业上市扶持奖励(以下简称“上市扶持奖励”),是指经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区企业上市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额度每年由区办事处下达。
    (二)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二、管理职责及分工
    (一)为规范使用上市扶持奖励资金,成立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区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经信、财政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区经信、财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区经信局是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南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根据上市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对本制度适时提出修改,报领导小组批核;
    2.提出年度上市扶持奖励资金总预算计划,受理上市扶持奖励资金所扶持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评审等。
    (三)区财政分局是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发放、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审核上市扶持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上市扶持奖励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拨付上市扶持奖励资金。
    三、扶持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扶持奖励对象
    在南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以及已上市企业,或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并成功获得市政府上市补助或奖励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标准
    1.企业上市奖励
    (1)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中山南区投资的额度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
    (3)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20万元。
    (4)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南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南区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至20万元。
2.政府扶持服务
    (1)从业经验丰富、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南区或在南区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安排土地指标和免错峰用电的,由区协调免错峰用电,争取市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3)构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4)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
    四、资金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阶段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报区经信局和市金融局备案,当阶段工作完成后,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办事处提出扶持奖励申请,由区经信局进行受理,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
    (二)区经信局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三)区经信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区经信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最终审定,拟扶持奖励名单将在南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四)区财政分局完成资金安排后,区经信局通知获扶持奖励的企业或者个人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扶持奖励:
    1.企业在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2.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