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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办事处印发南区扶持就业创业和培训就业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5-05-29 分享:



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现将《南区扶持就业创业和培训就业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办事处
2015年5月29日



南区扶持就业创业和培训就业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中山发〔2014〕10号)、《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14〕3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小额创业贷款贴息
    市内高校在校生、持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区户籍城乡劳动者或承包本区农田30亩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自筹资金不足,可向经指定的经办银行申请小额创业贷款,可享受贷款贴息。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以银行按有关规定所审批的贷款额度为准。
    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后,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银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资料申请小额创业贷款贴息,材料报区促进就业办备案,由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划拨资金。区人社分局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小额创业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财政不重复支付。
    二、就业服务基地岗位补贴
    (一)扶持政策。社区就业服务基地(大嫂工作坊、农业工作坊、家政工作坊、残疾人工作坊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困难就业人员劳务费达1000元(含本数)以上,月出勤时间不低于120小时,通过银行转账代发劳务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困难就业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月。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二)扶持对象认定。组织或个人(自然人)在本区内,以大嫂工作坊、农业工作坊、家政服务坊、残疾人就业基地等不同形式设立就业服务基地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场所工作,免费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来料加工、园林绿化、蔬菜种植、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保安、保绿、保洁、托老、托幼、托病、家庭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灵活就业岗位,依法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务协议、足额支付劳务费的为享受补贴的对象。
    (三)申领补贴手续。社区就业服务基地向区人社分局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1.《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2.《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花名册》;3.劳动报酬支付清单及银行转账凭证。区人社分局加具初审意见,上报区就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自主创业扶持金
    (一)扶持政策及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区户籍人员在本市创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的除外)或土地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农业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允许的除外)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1000元。属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注册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金。
    (二)补贴申领。本区户籍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经营三个月以上,向区促进就业办提出自主创业扶持金申请,并提交《中山市南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金申领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土地承包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经区人社分局核实加具意见,上报就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自主创业租金补贴
    (一)扶持政策及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区户籍人员,有意愿参加市场摊档、商贸、饮食、副食等小商小贩创业,在本区范围内租用商铺或市场摊档经营的,自成立经营主体之日起一年按内且经营在3个月以上,可申请享受创业租金补贴。受理申请时效一年内,逾期不受理。租金补贴最长6个月,最高限额5000元。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限制可放宽至两年。
    (二)补贴申领。本区户籍人员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的除外)3个月后,向区人社分局提出租金补贴申请,并提交《中山市南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租金补贴申领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经区人社分局核实加具意见,上报就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
    (一)扶持政策及对象。本区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入职企业或本区经联社工作,从事环境卫生保洁、治安联防岗位的,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可享受再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工作首3个月工资不足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再就业补贴一年只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领,否则将取消申请人申领资格。由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分局核实审批后,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补贴申领。申请人向区促进就业办提交《中山市南区失业人员就业奖励金申领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经区促进就业办核实加具意见,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贴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扶持对象。本区户籍农村富余劳动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二)扶持政策。扶持对象参加中山市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定向工种培训,按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要求完成培训课程,考试(理论和实操等)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扶持对象参加本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300元生活补贴;到区外市内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生活补贴、住宿及交通补贴一次性共450元。参加中山市公布的其它特殊技能培训(或特殊项目培训),需在定点培训机构(或指定单位)生活及住宿的,享受生活、住宿及交通一次性补贴共600元。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一)扶持政策。扶持对象参加职业技能晋升培训,通过考试(理论和实操等)合格并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300元/人培训补贴。
    (二)扶持对象。本区户籍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申领。申请人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表,向区促进就业办提出申请。经区促进就业办核实加具意见后,上报就业领导小组审批,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专项培训和技能竞赛补贴
    (一)专项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区办事处根据人才培训的需求和安排,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免费技能晋升专项培训,经区人社分局批准培训机构开办的,一个班次的学员合格率达到60以上,且达到按国家或省有关培训大纲规定的课时,学员培训期间出勤率在9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实施培训的培训学校可申请经培训而不合格(未能通过考试取得资格正式)的部分学员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二)技能竞赛补贴。按我区人才发展计划或技能人才项目等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人才需要,开展省、市技能培训政策外的特殊技能培训、教学、竞赛,经区人社分局审核并上报就业领导小组审批后,所需费用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标准为:30-50人补贴1万元;51-80人补贴1.5万元;81-100人补贴2万元;101人以上的补贴2.5万元。
    (三)补贴申领。培训机构(学校)向区人社分局申请,经区人社分局申请审核后报区促进就业办领导小组审批,补贴经费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给培训机构。
    九、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孵化补贴
    (四)扶持政策。根据《中山市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中人社发〔2014〕304号)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人社局等职能部门评定认定的“中山市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为入园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政务代办、融资咨询服务,有偿提供后勤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创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并创业的,可享受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市一级和区一级的补贴。
    (二)申请对象。本区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
    (三)补贴标准。每成功孵化并创业一户给予补贴1000元。
    (四)申请程序及材料。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双方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书、创业计划(项目)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经审批后,补贴资金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创业导师培训补贴
    由区人社分局组织举办的创业培训班,邀请经上级认定或备案的企业家、老师、学者及行业杰出人才等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场地评估、场地规划布局、如何在创业中防御风险等指导。经区人社分局确认并做好补贴签收台账,按每培训一场次给予创业导师1000元/人的培训指导补贴,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引领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政策。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依法经营,且自愿参与创业引领计划的企业家,提交《创业引领计划书》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的企业家带领10名或以上市内高校在校生,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院校、职校毕业生,农民,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成功创业,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提出参加引领创业绩效评估申请。
    (二)补贴申领手续。每年10月由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企业家引领创业绩效评估,对排名前10名企业家给予补助。获补助的企业家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中山市劳动者就业创业名册表》,提出补贴申请,经核准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补贴标准为每带领一名劳动者成功创业给予2万元,年度内最高可享受引领10名劳动者创业补贴。引领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人社分局协助办理,区促进就业办不再重复支付。
    十二、人力资源调查补贴
    根据市政府或区办事处的部署和要求,需要开展人力资源调查工作的,由区人社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实施调查的单位,可申请人力资源调查补贴。
    (一)市级人力资源状况调查补贴。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聘请普查员对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开展入户调查,将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后,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提出补贴申请。区促进就业办经过信息平台对其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意见后,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报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审核,经审核后按调查对象人数计算,根据市《中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14〕341号)文件规定,从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给予每调查一人3元的人力资源调查补贴。
    (二)本区人力资源状况调查补贴。社区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按要求完成调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后,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同时可向区人社分局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分局按相关流程审核报批后,按实际所调查得人数计算,给予2元/人的人力资源调查补贴。经费按标准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中南办〔2014〕5号)同时废止。原有关就业创业和培训就业实施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中山市南区办事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